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006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贷款和应收款项,是指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回收金额固定或可确定的非衍生金融资产。企业不应当将下列非衍生金融资产划分为贷款和应收款项:

准备立即出售或在近期出售的非衍生金融资产。

初始确认时被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非衍生金融资产。

初始确认时被指定为可供出售的非衍生金融资产。

因债务人信用恶化以外的原因,使持有方可能难以收回几乎所有初始投资的非衍生金融资产。

企业所持证券投资基金或类似基金,不应当划分为贷款和应收款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