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006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表明企业没有能力将具有固定期限的金融资产投资持有至到期:
没有可利用的财务资源持续地为该金融资产投资提供资金支持,以使该金融资产投资持有至到期。
受法律、行政法规的限制,使企业难以将该金融资产投资持有至到期。
其他表明企业没有能力将具有固定期限的金融资产投资持有至到期的情况。
没有可利用的财务资源持续地为该金融资产投资提供资金支持,以使该金融资产投资持有至到期。
受法律、行政法规的限制,使企业难以将该金融资产投资持有至到期。
其他表明企业没有能力将具有固定期限的金融资产投资持有至到期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