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鉴证师注册管理办法(2005年)
发布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效力
已失效
第一条
为规范价格鉴证师注册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价格鉴证师注册与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为价格鉴证师的注册审批机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为价格鉴证师的注册初审机关。
第四条
价格鉴证师注册,由价格鉴证师注册申请人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初审机关提出注册申请,初审机关提出初审意见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作出准予或不予价格鉴…
第五条
申请价格鉴证师注册需具备以下条件:
第六条
凡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价格鉴证师注册条件,或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注册:
第七条
申请价格鉴证师注册,应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第八条
价格鉴证师注册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齐备,符合本办法规定要求的,初审机关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初审机关应在收到申请材料…
第九条
初审机关应当自其受理价格鉴证师注册申请人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
第十条
价格鉴证师注册有效期为3年。持证者需继续执业的,应在有效期满前30天到注册初审机关申请办理再次注册手续。
第十一条
价格鉴证师注册登记内容变更的,须及时到注册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二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在办公场所公示价格鉴证师注册的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准予…
第十三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注册价格鉴证师的管理监督,对注册价格鉴证师的执业情况进行检查。注册价格鉴证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发展改革委注销其价格鉴证师注册,并在…
第十四条
注册价格鉴证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应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办理价格鉴证师注册,不得向价格鉴证师注册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价格鉴证师注册和管理所需经费,按规定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
第十六条
价格鉴证师注册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价格鉴证师注册申请人认为价格鉴证师注册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5年7月1日起实施。原国家计委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价格鉴证师注册申请)》(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