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鉴证师注册管理办法(2005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注册价格鉴证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应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涂改、倒卖、出租、非法转让价格鉴证师注册证件的;
超越注册价格鉴证师执业范围执业的;
向负责监督检查的行政机关隐瞒有关情况的、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涂改、倒卖、出租、非法转让价格鉴证师注册证件的;
超越注册价格鉴证师执业范围执业的;
向负责监督检查的行政机关隐瞒有关情况的、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