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价格鉴证师注册管理办法(2005年) 第十三条 价格鉴证师注册管理办法(2005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注册价格鉴证师的管理监督,对注册价格鉴证师的执业情况进行检查。注册价格鉴证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发展改革委注销其价格鉴证师注册,并在指定的媒体公布: 已经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受刑事处罚的; 有效期届满未重新办理注册手续的;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