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价格鉴证师注册管理办法(2005年) 第十条 价格鉴证师注册管理办法(2005年) 第十条 第十条 价格鉴证师注册有效期为3年。持证者需继续执业的,应在有效期满前30天到注册初审机关申请办理再次注册手续。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