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鉴证师注册管理办法(2005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价格鉴证师注册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符合本办法规定价格鉴证师注册条件的价格鉴证师注册申请不予受理的;
在价格鉴证师注册受理、审批、决定过程中,未向价格鉴证师注册申请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价格鉴证师注册申请人提出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规定要求,不1次告知价格鉴证师注册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未依法说明不受理价格鉴证师注册申请或者不予价格鉴证师注册的理由的;
对符合价格鉴证师注册条件的价格鉴证师注册申请人不予价格鉴证师注册或者不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价格鉴证师注册决定的;
利用执行业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