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追究条例(2020年) 第四章 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追究条例(2020年) 第四章 第四章 责任追究程序 第十八条 开展司法责任追究工作,应当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党组讨论和决定党员处分事项工作程序规定(试行)》等关于违纪违法案件管理权限的规定,按照… 第十九条 检务督察部门统一受理司法责任追究线索。人民检察院其他内设机构在工作中发现检察人员违反检察职责需要追究司法责任的线索,应当移送本院检务督察部门。 第二十条 检务督察部门应当对司法责任追究线索及时进行分析研判,视情形按照谈话函询、初步核实、暂存待查、予以了结等方式进行处置。 第二十一条 批准立案后,应当制作立案决定书,向被调查对象宣布,向其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和派驻纪检监察组通报,并在七日内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检务督察部门在立案后应当成立调查组,依照《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工作条例》规定的方式展开调查。调查结束前,应当听取被调查对象陈述和申辩。 第二十三条 调查组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完成调查工作。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调查期限的,应当经检察长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部门备案,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九十日。 第二十四条 调查终结后,认为检察官存在违反检察职责的行为需要追究司法责任的,按照检察官惩戒工作程序,报检察长批准后提请检察官惩戒委员会审议,由其提出构成故意违反职责、存在重… 第二十五条 对于检察官惩戒委员会审查认定检察官构成故意违反职责、存在重大过失的,以及其他检察人员需要追究司法责任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由检务督察部门商相关职能部门… 第二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在司法责任追究工作中,发现检察人员违反检察职责的行为涉嫌职务犯罪的,应当将犯罪线索及时移送监察机关或者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七条 检察人员不服司法责任追究处理决定的,可以自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作出决定的人民检察院申请复核,作出处理决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对复核…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