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追究条例(2020年) 第四章 责任追究程序 第二十条 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追究条例(2020年) 第二十条 第四章 责任追究程序 第二十条 检务督察部门应当对司法责任追究线索及时进行分析研判,视情形按照谈话函询、初步核实、暂存待查、予以了结等方式进行处置。 对需要初核的线索,应当报检察长批准。初核后应当与派驻纪检监察组协商提出是否立案的意见,报请检察长批准。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