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追究条例(2020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批准立案后,应当制作立案决定书,向被调查对象宣布,向其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和派驻纪检监察组通报,并在七日内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