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追究条例(2020年) 第四章 责任追究程序 第二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追究条例(2020年) 第二十一条 第四章 责任追究程序 第二十一条 批准立案后,应当制作立案决定书,向被调查对象宣布,向其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和派驻纪检监察组通报,并在七日内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