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追究条例(2020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检务督察部门在立案后应当成立调查组,依照《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工作条例》规定的方式展开调查。调查结束前,应当听取被调查对象陈述和申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