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追究条例(2020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调查组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完成调查工作。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调查期限的,应当经检察长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部门备案,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九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