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追究条例(2020年)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对于检察官惩戒委员会审查认定检察官构成故意违反职责、存在重大过失的,以及其他检察人员需要追究司法责任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由检务督察部门商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处理建议,征求派驻纪检监察组的意见后,党组研究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
给予停职、延期晋升、降低等级、调离司法办案工作岗位以及免职、责令辞职、辞退等组织处理;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等法律规定给予处分。
第(一)(二)项处理方式可以视情况单独使用或者合并使用。
免除检察官职务,应当按照法定程序提请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