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安全生产约谈办法(试行)(2011年)
发布机关
交通运输部
效力
现行有效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促进政府安全监管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依据国务院有关要求,结合交通运输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交通运输部组织的安全生产约谈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约谈,是指交通运输部与被约谈单位进行的安全生产诫勉谈话。
第四条
交通运输部安委会办公室负责约谈的具体组织工作,部内相关司局、部海事局、救捞局按职责分工参与约谈工作。
第五条
交通运输行业公路、水路生产运输或建设施工,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部应约请相关单位进行安全生产诫勉谈话:
第六条
约谈形式分为集体约谈和个别约谈。
第七条
被约谈单位是指存在第五条所列情况之一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部直属单位、中央管理的交通运输企业。
第八条
被约谈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分管安全工作的负责人应按要求参加约谈。
第九条
约谈以谈话形式进行。约谈时,约谈人听取被约谈单位对有关情况的陈述,并针对被约谈单位存在的问题进行质询,提出具体整改要求。
第十条
约谈时,被约谈单位应陈述下列情况:
第十一条
约谈由部领导、部安委办或部内相关司局、部海事局、救捞局提出,由部安委办提前10天书面通知被约谈单位,告知约谈事项、约谈时间、约谈地点。
第十二条
被约谈单位收到约谈通知书后,应在收到约谈通知2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电话形式确认通知事项。
第十三条
部安委办承担约谈记录工作,负责起草约谈纪要。约谈纪要印发至被约谈单位和参加约谈的所有单位。
第十四条
被约谈单位应在约谈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方案以书面形式报部,并应及时报告整改方案执行情况。
第十五条
部安委办应组织部内相关司局、部海事局、救捞局跟踪、督办整改方案执行情况,必要时进行现场检查。
第十六条
部安委办应将约谈记录和被约谈单位上报的材料等资料立卷存档。
第十七条
被约谈单位无故不参加约谈或未认真落实约谈要求的,约谈单位应给予通报批评。因约谈事项未落实或落实不到位而引发安全生产事故的,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相关部门追究被约…
第十八条
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部直属单位可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地区、本系统的安全生产约谈机制。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试行。
附件:1.
交通运输部安全生产约谈通知书(略,详情请登录交通运输部网站)
2.
交通运输部安全生产约谈记录(略,详情请登录交通运输部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