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安全生产约谈办法(试行)(2011年) 第十条
第十条 约谈时,被约谈单位应陈述下列情况:
未落实国家或部有关安全生产部署的,应陈述未开展相关工作的原因,下一步整改计划和措施;
挂牌督办仍存在隐患的,应陈述未进行隐患整改或逾期未完成整改的原因,下一步整改计划和实施方案;
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应陈述事故发生的原因,相关处理情况,吸取的教训,已采取或将采取的措施;
漏报、谎报或瞒报安全生产事故的,应陈述事件的处理情况,对违规行为的认识和相关整改措施。
未落实国家或部有关安全生产部署的,应陈述未开展相关工作的原因,下一步整改计划和措施;
挂牌督办仍存在隐患的,应陈述未进行隐患整改或逾期未完成整改的原因,下一步整改计划和实施方案;
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应陈述事故发生的原因,相关处理情况,吸取的教训,已采取或将采取的措施;
漏报、谎报或瞒报安全生产事故的,应陈述事件的处理情况,对违规行为的认识和相关整改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