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安全生产约谈办法(试行)(2011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约谈由部领导、部安委办或部内相关司局、部海事局、救捞局提出,由部安委办提前10天书面通知被约谈单位,告知约谈事项、约谈时间、约谈地点。

需部领导或安全总监主持的约谈,应报部领导或安全总监批准后下发约谈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