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安全生产约谈办法(试行)(2011年) 第五条

第五条 交通运输行业公路、水路生产运输或建设施工,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部应约请相关单位进行安全生产诫勉谈话:

未落实国家或部有关安全生产工作部署;

挂牌督办的安全隐患,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或采取相应措施的;

发生重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存在漏报、谎报或瞒报的;

6个月内发生2次及以上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或连续发生多起较大安全生产事故并造成较大损失或影响的;

发生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

有必要进行约谈的其他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