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交通运输部安全生产约谈办法(试行)(2011年) 第六条 交通运输部安全生产约谈办法(试行)(2011年) 第六条 第六条 约谈形式分为集体约谈和个别约谈。 在相近时间内2个以上地区或单位发生第五条所列情况的,由部领导或部安全总监主持集体约谈;个别地区或单位发生第五条所列情况的,由部领导、安全总监或安委办领导主持个别约谈。 第五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