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交通运输部安全生产约谈办法(试行)(2011年) 第十七条 交通运输部安全生产约谈办法(试行)(2011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被约谈单位无故不参加约谈或未认真落实约谈要求的,约谈单位应给予通报批评。因约谈事项未落实或落实不到位而引发安全生产事故的,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相关部门追究被约谈单位及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