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涡轮发动机飞机燃油排泄和排气排出物规定》的决定(2022年)

发布机关 交通运输部
效力 现行有效
交通运输部决定对《涡轮发动机飞机燃油排泄和排气排出物规定》(民航总局令第108号)作如下修改: 一、 将第34.1条中“航空燃气涡轮发动机”的定义修改为: 二、 将第34.2条修改为: 三、 将第34.7条中的“《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第一章第七条”修改为“《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第21.3条”。 四、 增加一条,作为第34.8条: 五、 第34.10条增加一款,作为(c)款: 六、 将“C分部”修改为“C章”。 七、 将第34.21条修改为: 八、 将第34.31条(a)款修改为: 九、 增加一章,作为E章: 十、 将第34.61条中的“萘烃含量,%(体积/体积)”允许值范围修改为“0.0-3.0”,“氢含量,%(质量/质量)”允许值范围修改为“13.4-14.3”。 十一、 将第34.71条修改为: 十二、 将第34.82条修改为: 十三、 将第34.89条修改为: 十四、 将第34.1条中的“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修改为“中国民用航空局”;第34.1条、第34.7条、第34.60条、第34.80条中的“民航总局”统一修改为“民航局”。 十五、 将第34.64条中的“国际民航组织附件16”修改为“国际民航公约附件16”;第34.1条、第34.3条、第34.11条、C章名称、第34.20条、D章名称、第3… 本决定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涡轮发动机飞机燃油排泄和排气排出物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