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涡轮发动机飞机燃油排泄和排气排出物规定》的决定(2022年)
发布机关
交通运输部
效力
现行有效
交通运输部决定对《涡轮发动机飞机燃油排泄和排气排出物规定》(民航总局令第108号)作如下修改:
一、
将第34.1条中“航空燃气涡轮发动机”的定义修改为:
二、
将第34.2条修改为:
三、
将第34.7条中的“《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第一章第七条”修改为“《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第21.3条”。
四、
增加一条,作为第34.8条:
五、
第34.10条增加一款,作为(c)款:
六、
将“C分部”修改为“C章”。
七、
将第34.21条修改为:
八、
将第34.31条(a)款修改为:
九、
增加一章,作为E章:
十、
将第34.61条中的“萘烃含量,%(体积/体积)”允许值范围修改为“0.0-3.0”,“氢含量,%(质量/质量)”允许值范围修改为“13.4-14.3”。
十一、
将第34.71条修改为:
十二、
将第34.82条修改为:
十三、
将第34.89条修改为:
十四、
将第34.1条中的“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修改为“中国民用航空局”;第34.1条、第34.7条、第34.60条、第34.80条中的“民航总局”统一修改为“民航局”。
十五、
将第34.64条中的“国际民航组织附件16”修改为“国际民航公约附件16”;第34.1条、第34.3条、第34.11条、C章名称、第34.20条、D章名称、第3…
本决定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涡轮发动机飞机燃油排泄和排气排出物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