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涡轮发动机飞机燃油排泄和排气排出物规定》的决定(2022年) 三、

三、 将第34.7条中的“《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第一章第七条”修改为“《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第21.3条”。

增加一款,作为(d)款:

“(d)对飞机二氧化碳排放要求的豁免

“民航局可以对第34.40条规定的适用范围的飞机豁免二氧化碳排放要求,做此决定时应当考虑拟被豁免飞机将生产的飞机数量及其对环境的影响。豁免应当出具书面文件,明确被豁免飞机的序列号,并在飞机永久记录中注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