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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公开募捐服务平台管理办法(2026年)

发布机关 民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网信办
效力 现行有效
第一条 为加强互联网公开募捐服务平台管理,保护捐赠人、受益人和慈善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互联网公开募捐服务平台,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互联网公开募捐服务平台提供公开募捐信息展示、捐赠支付、捐赠财产使用情况查询等服务。 第四条 申请指定为互联网公开募捐服务平台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第五条 申请指定为互联网公开募捐服务平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第六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根据工作安排,发布遴选互联网公开募捐服务平台的公告。 第七条 互联网公开募捐服务平台应当对利用其平台开展公开募捐的慈善组织的登记证书、公开募捐资格证书进行验证。 第八条 互联网公开募捐服务平台应当加强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应当采取措施防范和抵制制作、复制、发布、传播… 第九条 互联网公开募捐服务平台应当记录并妥善保存慈善组织的登记证书复印件、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复印件以及慈善组织在其平台上发布的有关信息。登记证书、公开募捐资格证书相关信息… 第十条 互联网公开募捐服务平台在为慈善组织提供服务前,应当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 互联网公开募捐服务平台应当将数据与全国慈善信息公开平台共享。 第十二条 慈善组织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互联网公开募捐服务平台可以拒绝提供服务: 第十三条 互联网公开募捐服务平台在提供本办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服务时,不得收取服务费、手续费、技术支持费等任何费用。第三方支付机构收取的必要费用,由互联网公开募捐服务平台… 第十四条 互联网公开募捐服务平台公开募捐信息页面(含首页、搜索结果页、项目详情页等)不得插入以下内容: 第十五条 互联网公开募捐服务平台不得代慈善组织接受捐赠财产。 第十六条 互联网公开募捐服务平台应当公布投诉、举报方式,在服务页面设置便捷的投诉、举报入口。 第十七条 互联网公开募捐服务平台、捐赠人、慈善组织和其他参与主体之间的纠纷,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第十八条 互联网公开募捐服务平台应当遵守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提高行业公信力。 第十九条 互联网公开募捐服务平台应当于每年6月30日前向国务院民政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报告。 第二十条 申请变更互联网公开募捐服务平台运营主体或者名称的,应当向国务院民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第二十一条 申请终止提供互联网公开募捐服务的,应当向国务院民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第二十二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依法对互联网公开募捐服务平台及其运营主体实施监督管理。对涉嫌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互联网公开募捐服务平台及其运营主体,有权按照法定职责采取下列… 第二十三条 互联网公开募捐服务平台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法定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由电信等有关主管部门依据职责,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进行处置处… 第二十四条 互联网公开募捐服务平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民政部门取消指定,并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五条 被取消指定的互联网公开募捐服务平台,应当在国务院民政部门发布取消指定公告的当日,在平台显著位置告知社会公众,不得继续从事互联网公开募捐服务。 第二十六条 未经指定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擅自提供互联网公开募捐服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网信、工业和信息… 第二十七条 互联网公开募捐服务平台年度工作报告样式由国务院民政部门统一制定。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民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网信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