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互联网公开募捐服务平台管理办法(2026年) 第十二条 互联网公开募捐服务平台管理办法(2026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慈善组织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互联网公开募捐服务平台可以拒绝提供服务: 未提供有效的公开募捐资格证书或者募捐方案备案证明的; 受到责令停止募捐活动、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吊销公开募捐资格证书或者登记证书行政处罚的; 其他依法不应当提供服务的情形。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