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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2014年) 第四章

第四章 审理与决定

第十八条 受理复核申请的单位应当自接到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维持、撤销或者变更原人事处理的复核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第十九条 受理申诉、再申诉的单位应当组成申诉公正委员会审理案件。 第二十条 受理申诉、再申诉的单位有权要求有关单位提交答辩材料,有权对申诉、再申诉事项进行相关调查。 第二十一条 申诉公正委员会应当根据调查情况对下列事项进行审议: 第二十二条 申诉公正委员会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提出审理意见。 第二十三条 受理单位应当根据申诉公正委员会的审理意见,区别不同情况,作出下列申诉处理决定: 第二十四条 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后,应当制作申诉处理决定书。申诉处理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第二十五条 复核决定应当及时送达申请人。 第二十六条 复核决定、申诉处理决定书、再申诉处理决定书按照下列规定送达: 第二十七条 原处理单位应当将复核决定、申诉处理决定书、再申诉处理决定书存入申请人的个人档案。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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