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2014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申诉公正委员会应当根据调查情况对下列事项进行审议:
原人事处理认定的事实是否存在、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原人事处理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是否正确;
原人事处理的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原人事处理是否显失公正;
被申诉单位有无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情形;
其他需要审议的事项。
在审理对复核决定、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申诉、再申诉时,申诉公正委员会还应当对复核决定、申诉处理决定进行审议。
审理期间,申诉公正委员会应当允许申请人进行必要的陈述或者申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