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2014年) 第四章 审理与决定 第十八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2014年) 第十八条 第四章 审理与决定 第十八条 受理复核申请的单位应当自接到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维持、撤销或者变更原人事处理的复核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受理申诉、再申诉申请的单位应当自决定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 第四章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