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2014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受理单位应当根据申诉公正委员会的审理意见,区别不同情况,作出下列申诉处理决定:

原人事处理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正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的,维持原人事处理;

原人事处理认定事实不存在的,或者超越职权、滥用职权做出处理的,按照管理权限责令原处理单位撤销或者直接撤销原人事处理;

原人事处理认定事实清楚,但认定情节有误,或者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有错误,或者处理明显不当的,按照管理权限责令原处理单位变更或者直接变更原人事处理;

原人事处理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违反规定程序和权限的,责令原处理单位重新处理。

再申诉处理决定应当参照前款规定作出。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重新处理后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可以提出申诉或者再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