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2014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后,应当制作申诉处理决定书。申诉处理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申诉人的姓名、出生年月、单位、岗位及其他基本情况;

原处理单位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人事处理和复核决定所认定的事实、理由及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

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要求;

申诉公正委员会认定的事实、理由及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

申诉处理决定;

作出决定的日期;

其他需要载明的内容。

再申诉处理决定作出后,应当制作再申诉处理决定书。再申诉处理决定书除前款规定内容外,还应当载明申诉处理决定的内容和作出申诉处理决定的日期。

申诉、再申诉处理决定书应当加盖受理申诉、再申诉单位或者申诉公正委员会的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