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违法犯罪活动有功人员奖励办法(2001年)

发布机关 财政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
效力 已失效
第一条 为奖励举报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犯罪活动的有功人员,严厉打击制售伪劣商品违法行为,规范全国举报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奖励制度,保障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 第二条 举报有功人员是指以书面材料、电话或其它形式向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或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机关举报制售假冒伪劣商品活动,且举报情况经行政执法机关办案查证属实的人员。 第三条 与本职工作有关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被假冒方或其委托人以及属申诉案件的举报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举报下列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犯罪活动的,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 第五条 根据举报事实的确凿程度和举报人的配合情况,将举报分为4个有功等级: 第六条 对举报有功人员根据不同情况,依据执法机关查获的假冒伪劣商品货值大少,一次性给予奖励。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第七条 奖励举报有功人员的奖金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行政执法部门会同财政部门颁发。 第八条 举报有功人员接到奖励通知后须3个月内领取奖金,逾期不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九条 两人以上共同举报同一案件线索的,奖金由举报人自行协商分配比例,协商不成的,由颁发机关裁决。 第十条 实施奖励要由专人负责,并严格为举报人保密。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将举报人姓名、身份、居住地及举报情况公开或泄露给被举报单位和其他无关人员,违者依法追究有… 第十一条 奖励举报有功人员的资金,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专项核拨。 第十二条 财政部门和行政执法部门要加强对奖励资金申报和发放的管理,建立健全责任制度,严肃财经纪律。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指定专门的举报受理机构,设立并对外公布举报电话,规范工… 第十三条 奖励经费的使用管理要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实行预算管理,专款专用,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举报人应对所举报的事实负责。对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进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况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以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义举报的,对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奖励,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和行政执法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的奖励办法,并报财政部备案。 第十八条 其他部门依据职能受理的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的案件举报,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