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举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违法犯罪活动有功人员奖励办法(2001年) 第九条 举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违法犯罪活动有功人员奖励办法(2001年) 第九条 第九条 两人以上共同举报同一案件线索的,奖金由举报人自行协商分配比例,协商不成的,由颁发机关裁决。 对同一案件举报人只能奖励一次,不得重复奖励。 第八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