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违法犯罪活动有功人员奖励办法(2001年) 第十条

第十条 实施奖励要由专人负责,并严格为举报人保密。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将举报人姓名、身份、居住地及举报情况公开或泄露给被举报单位和其他无关人员,违者依法追究有关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