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举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违法犯罪活动有功人员奖励办法(2001年) 第十五条 举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违法犯罪活动有功人员奖励办法(2001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况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伪造举报材料,冒领举报奖金的; 对举报人或举报情况敷衍了事,没有认真核实查处的; 因工作失职造成泄密的; 向被举报人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查处的。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