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举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违法犯罪活动有功人员奖励办法(2001年) 第十六条 举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违法犯罪活动有功人员奖励办法(2001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以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义举报的,对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奖励,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