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违法犯罪活动有功人员奖励办法(2001年) 第二条

第二条 举报有功人员是指以书面材料、电话或其它形式向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或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机关举报制售假冒伪劣商品活动,且举报情况经行政执法机关办案查证属实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