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财政补助中西部地区、贫困地区公益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2011年)
发布机关
财政部、水利部
效力
已失效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贫困地区公益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补助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
第二条
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贫困地区公益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补助资金(以下简称中央补助资金),从中央水利建设基金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资金中安排。
第三条
中央补助资金的补助范围为中西部地区、贫困地区县级水利部门(或其所属水管单位)管理的国有公益性水利工程(以下简称县级国有公益性水利工程),包括承担防洪、排涝、抗旱…
第四条
中央补助资金的安排使用,应当遵循“统筹兼顾、保证重点、专款专用、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五条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当积极安排资金,支持县级国有公益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
第六条
中央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实施维修养护项目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等重点支出。
第七条
中央补助资金不得用于以下支出:
第八条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水利部门,于每年12月30日前,填报当年《省(自治区、直辖市)年度县级国有公益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资金安排情…
第九条
每年4月30日前,财政部根据当年中央水利建设基金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资金预算规模,按照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水利部门上报的上年度地方财政安排维修养护资金的一定比例挂钩…
第十条
每年6月30日前,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水利部门,根据下达的中央补助资金预算控制指标,等额编报当年中央补助资金项目实施计划和资金申请文件,并填报当年《省(自治区、…
第十一条
水利部负责对省级财政部门及同级水利部门联合上报的中央补助资金项目实施计划进行合规性审核。合规性审核通过的,财政部根据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水利部门上报的资金申请文…
第十二条
中央补助资金预算下达后,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水利部门应当及时下达项目资金预算,批复项目实施计划。地方各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水利部门,应当加快资金拨付和预算执行,提…
第十三条
每年3月31日前,省级水利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组织本省上年度中央补助资金维修养护项目的验收,并将验收结果报水利部、财政部。逾期未报的,暂停安排当年中央补助…
第十四条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水利部门,应当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及预算和财务管理制度,加强对中央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切实做到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滞留、转移、挪用资金…
第十五条
地方各级财政、水利部门及经费使用单位,应当自觉接受审计部门、上级财政部门及水利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对中央补助资金使用管理过程中存在财政违法行为的单位及个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
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水利部门,可根据本暂行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报财政部、水利部备案。
第十八条
本暂行办法由财政部会同水利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暂行办法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附:1.
省(自治区、直辖市) 年度县级国有公益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资金安
2.
省(自治区、直辖市)年度县级国有公益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中央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