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央财政补助中西部地区、贫困地区公益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2011年) 第八条 中央财政补助中西部地区、贫困地区公益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2011年) 第八条 第八条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水利部门,于每年12月30日前,填报当年《省(自治区、直辖市)年度县级国有公益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资金安排情况表》(附件1),报财政部、水利部。 第七条 目录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