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财政补助中西部地区、贫困地区公益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2011年) 第十条
第十条 每年6月30日前,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水利部门,根据下达的中央补助资金预算控制指标,等额编报当年中央补助资金项目实施计划和资金申请文件,并填报当年《省(自治区、直辖市)年度县级国有公益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中央补助资金项目表》(附件2),报财政部、水利部。
省级财政部门及同级水利部门,对上报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合规性、真实性负责。
省级财政部门及同级水利部门,对上报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合规性、真实性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