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央财政补助中西部地区、贫困地区公益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2011年) 第十八条 中央财政补助中西部地区、贫困地区公益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2011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本暂行办法由财政部会同水利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