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管理办法(2019年) 第四章 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管理办法(2019年) 第四章 第四章 建设管理 第十六条 各地可根据水土保持工程特点,探索创新工程建设管理方式,鼓励采取以奖代补、村民自建等方式开展工程建设。 第十七条 采取以奖代补、村民自建等方式实施的工程,应满足水土保持相关规划、技术标准要求。 第十八条 不采取以奖代补、村民自建等方式实施的工程,应参照基本建设程序进行管理。工程开工前,应明确项目法人。项目法人对项目建设的全过程负责,对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和资金管… 第十九条 项目法人应按照招投标有关规定,择优选择设计、施工、监理、供货等单位,严格合同管理。 第二十条 监理单位应具备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专业资质,承担淤地坝(含病险淤地坝除险加固)工程施工监理业务的,应同时具备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专业资质和水利工程施工监理专业资… 第二十一条 工程建设实行公示制。工程施工前和竣工验收后,项目责任主体应将建设情况在项目区公示,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公示内容主要包括实施范围、建设地点、建设内容、资金使用、管… 第二十二条 实施方案(初步设计)一经批复,应严格执行。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应履行变更审批手续。对建设地点、建设内容、投资规模、措施类别等发生重大变更的,报原审批部门审批;… 第二十三条 各地应严格遵守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管控影响工程质量安全的潜在风险。 第二十四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设计、施工、监理等市场主体的监管。严肃查处出借借用资质、围标串标、转包、违法分包、行贿受贿等违法违规行为。对市场主体有严重失信行为的,列入… 第二十五条 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全国水土保持信息管理系统应用,及时将项目前期审批、投资计划、资金管理、招投标、任务完成、检查验收等情况录入系统,并对录入数据的准确性、完… 第二十六条 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和项目法人应根据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归档保存有关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二十七条 工程建成后应按照“谁审批,谁验收”的原则和有关规定程序与要求及时组织验收。本年度工程原则上应在次年9月底前完成竣工验收。 第二十八条 工程竣工验收后,应及时办理移交手续,落实管护主体和责任。各地可在地方投资中安排一定比例的管护经费,确保工程长期发挥效益。 第二十九条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次年1月15日前,向水利部报送本年度水土保持工程实施情况总结报告,抄送有关流域管理机构。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