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管理办法(2019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采取以奖代补、村民自建等方式实施的工程,应满足水土保持相关规划、技术标准要求。

工程由自愿出资投劳参与水土流失治理的农户、村组集体以及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业企业等建设主体自主建设。工程完工并经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严格按照公开透明的原则及有关政策向建设主体兑现奖补资金。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工程建设技术指导和服务,简化工程建设管理程序,明确工程奖补范围、奖补标准及有关程序等。具体奖补办法由地方根据实际情况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