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管理办法(2019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工程建设实行公示制。工程施工前和竣工验收后,项目责任主体应将建设情况在项目区公示,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公示内容主要包括实施范围、建设地点、建设内容、资金使用、管护主体等。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项目公示的监督和指导,并按照职责权限,对公示过程中反映的问题认真调查核实,及时提出处理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