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管理办法(2019年) 第四章 建设管理 第二十四条 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管理办法(2019年) 第二十四条 第四章 建设管理 第二十四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设计、施工、监理等市场主体的监管。严肃查处出借借用资质、围标串标、转包、违法分包、行贿受贿等违法违规行为。对市场主体有严重失信行为的,列入水利建设市场黑名单,并通过水利建设市场监管平台向社会发布。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