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财政山洪灾害防治经费使用管理办法(2014年)
发布机关
财政部、水利部
效力
已失效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中央财政山洪灾害防治经费(以下简称中央补助经费)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山洪灾害防治项目建设资金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中央财政安排补助经费,专项支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各省)以及水利部、农业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按照《全…
第三条
中央补助经费使用范围包括:
第四条
中央补助经费不得用于移民征地、城镇及景观建设、修建楼堂馆所、车辆购置、人员补贴以及项目管理费等支出。
第五条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积极筹措资金,切实加大财政投入,确保全面完成山洪灾害防治项目建设任务。
第六条
财政部、水利部建立中央补助经费分配奖补激励机制,根据年度资金规模和建设任务,结合上年度山洪灾害防治项目地方投入、项目建设管理等情况,确定中央补助经费分配方案。
第七条
每年6月15日前,财政部商水利部按程序将中央补助经费下达至各省级财政部门,并抄送各省级水利部门。
第八条
中央补助经费下达后,各省级财政、水利部门根据年度实施方案所确定的建设任务和组织实施要求等,统筹安排中央补助经费和地方建设资金,用于当年山洪灾害防治项目建设。各省…
第九条
由水利部、农业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组织实施的项目,中央补助经费列入中央本级部门预算,预算编制按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
财政部、水利部组织对全国山洪灾害防治项目实施情况开展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与中央补助经费安排挂钩。各省级财政部门会同水利部门具体组织实施本省山洪灾害防治项目的绩…
第十一条
中央补助经费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中央补助经费使用中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中央补助经费使用单位应当加强对中央补助经费购置的物资材料和设备、设施的管理。
第十三条
中央补助经费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挤占挪用。
第十四条
下达地方的中央补助经费连续结转两年及以上仍未使用完毕的,一律视同结余资金,收回地方同级财政统筹用于农田水利建设。
第十五条
各级财政、水利部门要加强对中央补助经费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中央补助经费使用单位应当自觉接受审计部门、财政部门以及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对中央补助经费使用管理过程中存在财政违法行为的单位及个人,依照《财政…
第十七条
各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水利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送财政部、水利部备案。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水利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