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财政山洪灾害防治经费使用管理办法(2014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下达地方的中央补助经费连续结转两年及以上仍未使用完毕的,一律视同结余资金,收回地方同级财政统筹用于农田水利建设。

水利部、农业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要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0〕7号)要求,将中央补助经费结余资金全部统筹用于编制以后年度部门预算;对于中央补助经费结转资金,在编制以后年度预算时,应根据项目结转资金情况和项目年度资金需求情况,统筹安排财政拨款预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