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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水利资金管理责任制度(试行)(2005年) 第八章

第八章 政府采购管理责任

第四十三条 各单位应遵守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执行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按规定进行政府采购。 第四十四条 政府采购项目必须编制政府采购预算。财务机构负责政府采购预算的汇总编制、审核和上报工作,并监督检查政府采购预算的执行。 第四十五条 政府采购管理部门负责政府采购计划的汇总编制、审核和上报工作,并严格执行批复的政府采购计划。 第四十六条 采购单位应按照国家规定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限额标准和相应的采购方式进行政府采购。 第四十七条 在政府采购中发生下列行为的,业务部门负责人承担直接责任,单位负责人承担间接责任。 第四十八条 按规定实施审核或备案的事项,应在采购前上报有权部门审核或备案。 第四十九条 隐匿、销毁依法应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的,经办人员承担直接责任。
第四十二条 目录 第四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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