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水利资金管理责任制度(试行)(2005年) 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四条 政府采购项目必须编制政府采购预算。财务机构负责政府采购预算的汇总编制、审核和上报工作,并监督检查政府采购预算的执行。

无预算或超预算采购的,业务部门负责人承担直接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