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水利资金管理责任制度(试行)(2005年) 第四十七条
第四十七条 在政府采购中发生下列行为的,业务部门负责人承担直接责任,单位负责人承担间接责任。
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
委托不具备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机构办理采购事务的;
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
委托不具备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机构办理采购事务的;
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