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办法(2005年) 第四章 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办法(2005年) 第四章 第四章 罚则 第二十五条 在资格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的招标代理机构,正在申请和审核过程中的,取消其申请;已经取得资格的,取消其资格。 第二十六条 在资格年检过程中报送虚假材料的招标代理机构,视情节轻重给予暂停或取消资格的处罚。 第二十七条 采用委托招标方式的中央投资项目,没有委托具备相应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的,中标结果无效。 第二十八条 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出借、转让、涂改资格证书的,给予取消资格的处罚。 第二十九条 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代理业务中有以下行为的,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暂停资格、取消资格的处罚: 第三十条 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责令改正,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处分,并可处以一定数额的罚款。对于第五项行为可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其他行… 第三十一条 对于招标代理机构的处罚结果将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站上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