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办法(2005年) 第三十条
第三十条 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责令改正,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处分,并可处以一定数额的罚款。对于第五项行为可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其他行为可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不在指定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
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发售时限不符合有关规定;
评标委员会组成和专家结构不符合有关规定;
投标人数量不符合法定要求不重新招标;
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或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未按要求上报《中央投资项目招标情况报告》;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