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办法(2005年) 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 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代理业务中有以下行为的,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暂停资格、取消资格的处罚:

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代理业务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与招标人、投标人相互串通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

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擅自修改招标文件、投标报价、中标通知书。

因上述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结果无效。